来源:【宁夏日报】
6月25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银川市兴庆区和晟鲜花港公开巡回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3年,李某某先后多次在自己经营的银川市兴庆区和晟鲜花港宠物店内向他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画眉鸟、红胁绣眼鸟、蒙古百灵鸟共9只,非法收购画眉鸟2只。画眉鸟有“鹛类之王”之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物种。“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猎捕、杀害、收购、出售、运输画眉鸟的行为均有可能触犯刑法,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案件承办法官白梅介绍。
法院审理认为,爱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5.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犯罪所得,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宁夏日报见习记者 张适清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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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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