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明确禁止沉香木的出口,但在满足特定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货运渠道进口沉香木。沉香及其制品的进口需根据具体的报验状态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
·对于削片、刨片、碎片或粉末状的沉香碎料,应归入编码12119050.30。
·对于呈薪柴状经过简单去皮、切割、锯断、粗加工成不规则扭曲状的沉香木,应归入编码44011200.00。
·而对于未经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的沉香原木,则应归入编码44039990.12。
·另外沉香木制的手串、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应归入编码44201011.20或44201090.30等相应的制品商品编码。
尽管归入4401或4420商品编码的沉香木状态相似,但应注意按照税则号列,44011200的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而44039990.12的增值税率仅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