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王君丽
2月3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张某因盗挖一级保护植物崖柏被判刑。
法官提醒(网络截图)
案情显示,2021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来到湖北省保康县歇马镇望佛山村,使用手锯、撬棍等工具将悬崖上2株崖柏采挖。被告人当晚经过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保康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4日向保康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保康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保康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9月,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正式公布,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其中54种和4类受到一级保护、401种和36类受到二级保护。大家所熟知的崖柏、水杉等都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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